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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实施
2020-02-20???11时35分 浏览次数: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细化了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强化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企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机动车维修单位、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重点用车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处罚如下:

(一)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货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以及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

(七)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九)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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